工伤后工资降了该如何赔偿?


当职工遭遇工伤后工资降低,涉及到的赔偿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概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所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就是你在受伤前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水平,单位不能因为你受了工伤就降低你的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若在工伤后工资降低,赔偿的方式可以这样确定。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降低,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差额。例如,你受伤前月工资是5000元,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只发了3000元,那么你可以要求单位补发每月2000元的工资差额。如果单位拒绝补足,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评定伤残等级后工资降低,这可能与伤残待遇的发放有关。比如,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职工可能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如果工资降低是因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发放这些待遇,职工同样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赔偿。以五级伤残为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总之,工伤后工资降低,职工要先确定自己处于哪个阶段(停工留薪期还是评定伤残等级后),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单位赔偿工资差额或补足相应的伤残待遇。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