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于在合肥发生的一级工伤,其赔偿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其次,伤残津贴也是一级工伤赔偿的关键部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也就是说,如果计算出来的伤残津贴低于合肥当地的最低工资,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会把不足的部分补上。 此外,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同时,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样可以保障工伤职工在后续的生活中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赔偿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之,合肥一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工伤职工要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赔偿,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