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是否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我继承了一笔遗产,但是被继承人还有一些债务没还。我不知道自己要承担多少债务,是要把所有债务都还上,还是有一定的限度呢?想了解一下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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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关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留下的债务,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无限度地偿还,只需要用所继承到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去偿还就行。 比如,小张继承了他父亲价值50万元的房产和存款等遗产,而他父亲生前还有80万元的债务。那么小张只需要用这50万元的遗产去偿还债务,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30万元债务,小张在法律上是没有义务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的。 这个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该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从遗产中获得一定的清偿,同时也避免了继承人因为继承遗产而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平的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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