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亮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延长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过去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该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且该时效可以中断、中止。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充足的时间来准备和申请仲裁,避免因一些特殊情况导致错过维权时机。法律依据就是该法对时效期间的明确规定,使得劳动者有更充裕的准备时间,例如劳动者在争议发生后因生病住院等合理事由无法及时申请仲裁,延长的时效可以保障其后续的维权权利。 **缩短仲裁审理期限**:以前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延长至最长104天。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需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这样能让劳动争议案件更快得到处理,提高了维权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等待时间,使劳动者能更及时地获得结果。 **仲裁管辖体现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该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方便了劳动者在工作地进行仲裁申请,减少了因管辖问题带来的不便和成本,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管辖地。 **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该法在仲裁环节规定了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该部分案件作出的裁决,如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有助于提高仲裁的权威性和效率,让劳动者更快地获得权益保障。 **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一规定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使得经济条件较差的劳动者也能够更顺利地通过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