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是否负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逃逸并不一定意味着逃逸方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在通常情况下,逃逸方会被认定为负全责。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然而,对于逃逸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方通常会被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逃逸方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例如,在一场交通事故中,逃逸方车辆闯红灯引发碰撞后逃逸,但被撞车辆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逃逸方逃逸了,但被撞车辆的超速行为也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那么逃逸方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其责任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逃逸不一定绝对负全责,但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逃逸方往往会承担更不利的责任认定结果。并且,逃逸还可能面临刑事和行政处罚,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