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优惠约定不明时认购定金是否应退还?

我买房时,销售说有购房优惠,但合同里没写清楚优惠具体内容。我交了认购定金后,才发现优惠没我想的那么多。现在我不想买了,想问问这种购房优惠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我交的认购定金能不能退回来?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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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购房优惠约定不明时认购定金是否应退还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认购定金的概念。认购定金是购房者在购房初期,为了表达购买房屋的诚意而向开发商支付的一笔款项。其目的在于约束双方按照约定继续进行房屋买卖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购房优惠约定不明时,要判断认购定金是否退还,需看导致约定不明的责任归属。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优惠约定不明,比如销售在介绍优惠时含糊其辞,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优惠的具体内容、幅度、适用条件等,使得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认购协议并交付定金,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开发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开发商没有明确告知关键信息,导致购房者对交易的预期和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不能实现购房者原本基于优惠的购房目的。


相反,如果是购房者自身疏忽,没有仔细确认购房优惠的具体内容就交付了定金,那么一般情况下,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可能比较困难。因为从法律角度看,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并交付定金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如果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有搞清楚优惠情况,就不能以约定不明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购房优惠约定不明的情况,购房者首先应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通过沟通,尝试明确优惠的具体内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销售的宣传资料、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或没有明确说明优惠情况。然后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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