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与广告宣传的内容不符,购房者该怎么维权?


当商品房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时,购房者需要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维权方式。首先,我们要了解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广告内容构成要约,开发商就必须按照广告内容履行义务。若开发商未履行,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比如,广告中宣传小区会配备健身房,但实际交房时却没有,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建设健身房,或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据是维权的关键,比如广告宣传资料、购房合同、开发商的承诺文件、房屋实际情况的照片或视频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开发商的宣传内容以及房屋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的事实。 如果协商不成,购房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投诉。这些机构可以对开发商进行调查和调解,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购房者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关注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果开发商故意提供虚假的广告宣传,误导购房者签订合同,可能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购房者能够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