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院服务设施不完善致患者受损害是否应该担责?

我去医院看病,因为医院的服务设施不完善,比如地面湿滑没有警示标识,我不小心摔倒受伤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医院是不是应该对我的损害负责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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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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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医院服务设施不完善致患者受损害是否该担责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医院作为一个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它有责任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医院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来医院就医的患者不会因为医院的设施、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医院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典型场所,但从本质上来说,医院也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所以该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医院。 当医院的服务设施不完善时,比如电梯故障、楼梯扶手松动、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识等情况,如果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院通常需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医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要考虑医院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是否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了及时的排查和处理等因素。 不过,在具体的案件中,责任的认定可能会比较复杂。如果患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患者明明看到了警示标识却仍然疏忽大意,那么患者自己也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医院服务设施不完善致患者受损害,医院通常是要担责的,但具体的责任承担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患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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