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该怎么处理?


当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一般会按照以下步骤来处理: 首先是报告与调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医院需要及时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包括诊疗过程、医护人员的操作等各个环节。 其次是证据封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这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后续的处理。 然后是协商与鉴定。医院会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沟通协商,了解他们的诉求。如果双方对事故的性质和赔偿等问题存在争议,就可能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鉴定机构会根据相关的标准和证据,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情况。 最后是处理与赔偿。如果经过调查和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医院需要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执行,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同时,医院还需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患者确实存在损害,医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给予一定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