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失败了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当手术失败时,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如果手术失败是由于医院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和规范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那么医院就要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院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多个方面。在赔偿方面,有医疗费,这是患者因治疗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而额外支出的费用;误工费,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耽误了工作,医院要赔偿相应的误工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陪护费,患者需要专人陪护的,医院要支付陪护费用;残疾生活补助费,如果造成患者残疾,要根据伤残等级给予相应补偿;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除了医疗事故责任,如果手术失败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其他过错,比如未尽到告知义务,没有向患者充分说明手术的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患者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因为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让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并导致失败,患者有权要求医院赔偿相应损失。总之,手术失败后,患者要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医院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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