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土地纠纷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在房屋拆迁土地纠纷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这关系到能否在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下面给您详细讲讲需要收集的证据: 首先是关于房屋的相关证据。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是必不可少的,它能直接证明房屋的归属。同时,还需要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性质(是住宅、办公还是商用)、建筑面积等证据,这些信息有助于确定房屋的价值以及应得的补偿标准。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要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比如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 其次,要收集证明房屋被拆除时间的证据,这在某些情况下对于确定补偿标准和维权时机很关键。 如果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要留存好拆迁补偿协议;若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裁决书也需保留。拆迁许可证能证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则可以证明拆迁程序是否合规。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有助于了解拆迁后的建设情况。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能准确反映房屋面积,避免在面积问题上产生争议。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能证明补偿的支付情况;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以及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也都在纠纷处理中有重要作用。 对于土地方面的证据,如果是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是关键,能证明您对土地拥有合法权益。地上附着物估计的证明可以确定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证据,有助于确定土地补偿的标准。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征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这些文件能反映征地的合法性和补偿安置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也需要收集。 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证据经法庭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关概念: 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