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程序有哪些?
房屋拆迁程序是一系列有着严格规定和步骤的流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拆迁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拆迁方需要获得相关的拆迁许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且,要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此外,拆迁方还需要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补偿方案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等内容。
接着进入公告与动员阶段。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拆迁方要向被拆迁人宣传拆迁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动员被拆迁人配合拆迁工作。被拆迁人在这个阶段有权利了解拆迁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对拆迁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然后是签订补偿协议阶段。拆迁方和被拆迁人需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 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是实施拆迁阶段。在被拆迁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的要求完成搬迁后,拆迁方才能进行房屋拆除工作。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总之,房屋拆迁程序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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