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需要走哪些程序?


房屋拆迁程序是保障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房屋拆迁需要经过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首先是规划和计划阶段。政府相关部门会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这就好比我们盖房子前要先有个设计图,明确哪里要拆,为什么要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接着是征收决定阶段。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一步就像是正式通知大家,这里要开始拆迁了,并且把补偿方案等重要信息告诉大家。 然后是评估阶段。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机构的选择一般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就像是给被拆迁的房屋“称称重”,确定它值多少钱,以便后续进行合理的补偿。 再之后是补偿协议签订阶段。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是搬迁阶段。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