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案件中管辖移送是怎样的?

我打算起诉离婚,向当地法院提交了诉讼状,法院受理了。但后来法院说他们没有管辖权,要移送到别的法院。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一下在离婚案件里,管辖移送是依据什么规则进行的,什么情况下会移送,移送有啥程序和限制,对我的案子有啥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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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管辖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离婚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首先,移送管辖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如果案件还没被受理,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那就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例如,您提交离婚诉讼材料后,法院收下并进行了登记等受理操作,才可能涉及后续移送。 二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力审理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能审理的。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原告向了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且被受理,而原告住所地法院并无管辖权,就可能出现移送。 三是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为了保证移送的合理性,移送法院不能随意移送,只能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就是说,一旦作出移送裁定,受移送法院必须受理,不能再随便往外送。要是受移送法院觉得自己也没管辖权,就得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由哪个法院来管。 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相关概念: 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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