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中对广告发展是如何规制的?
广告法对于广告发展的规制是多方面的,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广告内容的规制是广告法的重要方面。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比如,广告中不能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像某些保健品广告夸大功效,声称能治愈多种疑难杂症,这就违反了广告法。
其次,广告法对广告的形式也有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例如,一些网站上以新闻资讯形式呈现的广告,却未明确标注“广告”字样,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广告法要求。
再者,对于广告的投放渠道,也受到广告法的约束。在一些特殊场所和媒介,广告投放有严格限制。比如,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禁止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 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另外,针对烟草广告,法律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此外,广告法还对广告代言人、广告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制。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同时,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总之,广告法从多个维度对广告发展进行规制,广告从业者和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广告活动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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