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如何申请商标?


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是指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来办理商标申请等商标事宜。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是商标查询,在申请商标前,代理机构会进行商标查询。这就好比在开店前先看看有没有重名的店,通过查询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这一步能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成功率。 然后是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图样、商标代理委托书等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接着是提交申请,代理机构会通过商标局指定的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之后是形式审查,商标形式审查是对申请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如果存在问题,商标局会要求补正材料。 再之后是实质审查,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否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等等。 如果商标经过审查通过,商标局会进行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如果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将获得注册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