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组成是怎么算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仲裁案件,对仲裁庭组成不太清楚。不知道仲裁庭的人员数量、人员是怎么确定的,这些到底是怎么计算的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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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的计算方式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适用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比如,在一些简单的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对争议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太大分歧,就可能适用独任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这是因为复杂案件往往涉及较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更多专业人员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例如在涉及多方利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中,通常会采用合议仲裁庭的形式。 此外,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因为当事人的拖延或者无法达成一致而影响案件的处理。总之,仲裁庭组成的计算和确定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意愿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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