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仲裁机构怎样裁定临时工工伤问题?

我是一名临时工,在工作时受了伤。公司不想承担责任,我打算申请仲裁。但我不知道仲裁机构会依据什么来裁定我的工伤问题,是怎么个流程,又会考虑哪些因素,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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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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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仲裁机构如何裁定临时工工伤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所谓临时工,指的是在用人单位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而工伤,则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当临时工遭遇工伤后,若与用人单位就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可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在裁定此类问题时,会遵循一定的流程和原则。 首先,要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临时工而言,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受法律保护。例如,临时工有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都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其次,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仲裁机构会依据这些规定,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判断临时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认定为工伤,还需要对临时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工伤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 最后,裁定赔偿。仲裁机构会根据认定的工伤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裁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总之,仲裁机构裁定临时工工伤问题是一个严谨的过程,会综合考虑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多个方面,以确保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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