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而请求权人则是有权提起这一诉讼的主体。 首先,被害人是最常见的请求权人。这里的被害人指的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财物的主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因受伤而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的伤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等。近亲属则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是为了保障在被害人无法自行主张权利时,其权益依然能够得到维护。例如,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就可以作为请求权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再者,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犯罪行为对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造成损害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职责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比如,在一些涉及国有资产被盗用、破坏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就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对于那些因犯罪行为而支付了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合理开支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具有请求权。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详细规定,但从公平和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这些费用确实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那么支付费用的主体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规定是多方面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保障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主体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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