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房子归属是怎么判的?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和另一半在房子归属上有分歧。这房子情况有点复杂,不知道法律会怎么判。想了解一下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像婚前买的、婚后买的,还有双方父母有出资的等等,法律对于离婚房子归属是怎么规定和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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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归属的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首先是房产是否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配。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就全款买好了房子,并且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离婚时这房子就归其个人所有。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 其次,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房产,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候通常由男女双方平均分配。要是存在房产不可分割的争议情况,比如房子无法物理分割成两半,可以通过评估房子的价值,然后转化为货币方式来分配。《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如果是当事人在缔结婚姻之前,父母为双方购置住房提供资金支持,这种情况一般应被视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此项资金是赠予夫妻双方的。例如结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没有明确表示是给夫妻双方的,那这房子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在婚姻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住房投入资金,此种出资通常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除非父母特别指明仅是送给其中某一方的。 夫妻财产约定制也很关键。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来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或是明确各自的份额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责任等事宜。如果夫妻约定房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就依据他们事先达成的约定来进行判断。不过这种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否则将按共同所有规定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的约定,都具备对双方的强制性约束效力。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判决: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协商不成时,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对于夫妻贷款购房,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一般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后,如果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判决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相关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1066条以及第1087条等规定。 相关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制:就是夫妻之间通过商量,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房产等的归属、各自份额以及对共有财产管理责任等方面的一种制度。 恶意处分财产:指的是在离婚时,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不正当手段,想要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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