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小组是如何收费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要成立破产管理小组来处理相关事宜。但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收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确定的,是按资产规模,还是按工作时长,还是有其他的方式,很担心费用会过高加重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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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小组收费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首先来解释一下破产管理小组,其实在法律上规范的说法是“管理人”,它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专业团队。 关于收费,它有一套相对明确的计算方式。管理人报酬通常是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来确定一定比例。例如,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当然,这只是一个基本的标准范围,人民法院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法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而且,如果管理人对于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还可以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同时,法院有权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情形下对管理人报酬进行调整。比如,管理人勤勉尽责,使债务人财产价值增加,或者在重整程序中为重整作出了突出贡献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调高报酬;反之,如果管理人不能胜任职责,或者有失职行为等,法院也会调低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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