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转让权利?


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常见方式转让权利: 首先是支付转让型。简单来说,就是企业采购的时候,用自己手里对第三方的债权当作货款付给销货方。这时候销货方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不过这个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原来和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方。例如A企业采购货物,把对B企业的债权当作货款给了供货的C企业,C企业就成了B企业的新债权人。 其次是债务重组转让。就是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商量着进行债权转让。和支付转让型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就完成了,或者债权转让时并没有同时发生新的交易行为,重组后发生的交易只是执行重组的结果,像用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比如甲公司对乙公司有债权,甲乙和丙公司三方协商后,乙公司用自己的固定资产偿还对甲公司的债务,同时甲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再者是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时,如果交易里包含部分应收款项,就得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此来确定这到底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比如丁公司用一批设备换戊公司的一批原材料,丁公司这批设备交易里包含一部分应收款项,就需要计算比例来确定交易性质。 最后是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就是在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能不能实现负有连带责任。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去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这笔应收款项到期能不能收回在融资时不确定,对转让方来说这就是一项或有负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意味着不管用哪种转让方式,都得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是没有效力的。 相关概念: 支付转让型:企业采购时以第三方债权支付货款给销货方的债权转让方式。 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各方协商进行的债权转让行为。 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包含应收款项的债权转让情况。 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其实现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