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孩子怎么判给女方?

我正在和老公办离婚,特别想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孩子平时跟我更亲近,我也有稳定的收入能抚养孩子。但老公也想要孩子,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在什么情况下孩子会判给女方,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条件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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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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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法院主要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孩子可能判给女方的情况: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生理和心理依赖更为强烈,母亲在抚养婴儿方面通常更有经验和优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况,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女方生活,且女方有抚养能力的,法院一般会尊重子女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法院会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 总之,女方若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积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备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充足的时间陪伴等,同时证明男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这样才能在法律层面上增加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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