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且要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每一方当事人都要对自己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证据,像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交付凭证等,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对某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证明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存在该事实负证明责任。比如在因环境污染、医疗行为等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环境污染侵权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取关键证据,而被告更容易掌握相关信息。 此外,对于一些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确定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同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并且对于某些事实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