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
我收到好多莫名其妙的推销电话,怀疑是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怎么规定的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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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意味着,对于私密信息的保护力度更大,如果侵犯私密信息,可能同时构成侵犯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当公民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此外,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因个人信息泄露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合理的间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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