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我想去看望孩子,可前妻总是找各种理由阻拦。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探望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探望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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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的相关内容。 从主体上看,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比如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那么父亲就享有探望权;若孩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则有探望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目的是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和联系,使子女能够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在行使方式和时间方面,该条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离婚双方可以先就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为一天,在周末进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情况等因素,以确保探望权的行使既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又能保障不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若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如果不直接抚养方有吸毒、酗酒、暴力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法院就会根据另一方的请求,裁定中止其探望权。当导致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如该方成功戒毒、改正了暴力行为等,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判决恢复其探望权。 总之,《民法典》对探望权的规定,既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见面交流的权利,也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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