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人怎样行使预先追偿权?
我作为共同保证人,现在面临一些情况,不太清楚该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比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具体的行使流程是怎样的,行使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能了解一下关于共同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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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共同保证人在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前,预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要理解共同保证人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首先得明白预先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也就是说,如果主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而债权人没有去申报债权,此时共同保证人就有了行使预先追偿权的基础。 在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流程方面,共同保证人需要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在申报时,要提供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以证明自己作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保证责任的范围。同时,要详细说明自己有权行使预先追偿权的理由,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共同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范围,通常是按照其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来确定的。如果多个共同保证人之间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共同保证人之间平均分担。 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一方面,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了解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其他共同保证人也行使预先追偿权,要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避免产生纠纷。如果在行使预先追偿权过程中与其他主体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总之,共同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但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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