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通过宪法选择完全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对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理念特别感兴趣,想了解在实际中,到底通过什么样的宪法选择能完全实现这一目标呢?是在宪法条文制定上,还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什么特别的方式?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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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完全实现这一目标,宪法做出了多方面的选择和规定。 从宪法条文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条文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权力的至高地位,并且明确了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代表,由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和政策。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民主选举是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我国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的原则。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进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这使得人民能够直接参与到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中,确保权力来源于人民。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这些权利和自由为人民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了保障。同时,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使得人民能够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确保权力始终为人民服务。 宪法还确立了权力制衡的原则,通过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制约,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例如,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行政权由人民政府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各国家机关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保障人民权力的实现。 总之,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民主选举、公民权利保障以及权力制衡等多方面的宪法选择,我国致力于完全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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