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如何向社会征求意见?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向社会征求意见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必要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相关法律依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公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 在征求意见的方式上,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一方面,要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建设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期限内,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报纸上,连续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且公告次数不得少于二次,其中第一次公告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和公众意见表等内容。另一方面,要设立现场意见箱和咨询电话。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如社区、村委会等地点,设立意见箱,接收公众的书面意见,并公布咨询电话,方便公众进行咨询和反馈。此外,还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邀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代表,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交流和讨论。 对于征求意见的时间,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自发布首次信息公开之日起,至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前,均为征求公众意见的有效时间。 在信息公开方面,建设单位应在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和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同时,通过当地报纸公开相关信息。此外,建设单位还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查阅方式和途径。 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征求意见的各项工作,确保公众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建设单位要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处理,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充分反映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