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既遂是如何裁量的?
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对于那些明明有能力却故意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支付的情况,法院是依据什么来量刑的?想知道不同情节下的具体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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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它指的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在裁量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只是普通情节,即存在上述犯罪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比如一些用人单位通过转移资金等方式,逃避支付员工工资,金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就可能面临这样的处罚。 第二种情况,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包括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另外,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还有一个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就是有上述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及时改正错误,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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