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在法律层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互相商量,达成一致意见来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比较常见且灵活的解除方式,不过其合法性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法院在认定时通常也有明确的考量。 首先,法院会看协商解除是否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用人单位以欺骗的方式让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这种协商解除是不合法的。 其次,协商解除的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双方需要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如经济补偿、工作交接等达成书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果在协商解除过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此外,协商解除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协商约定排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像不支付经济补偿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双方的协商解除协议违反了这一规定,该协议的相关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法院在认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意思表示、程序以及内容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