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房子归属?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房子归属的判决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看房子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如果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子,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通常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男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女方通常不能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若房子是婚后购买的,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时,法院会考虑购房资金的来源。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分割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例如,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照顾老人、孩子等,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房产份额给该方。 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子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法院的判决会更加复杂。若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总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判决房子的归属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