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按揭房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按揭房的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夫妻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情况、房产登记情况以及婚姻关系的具体状况等多个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对于按揭房来说,如果是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将房子判给婚前支付首付并登记的一方,但该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如果是婚后双方共同支付首付并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房产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子女情况等,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可能会采取一方获得房产,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者将房产拍卖,双方分割拍卖款等方式。 另外,如果双方能够就按揭房的分割达成一致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意愿。总之,离婚后按揭房的判决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