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协议是如何分割出来的?


离婚财产协议的分割主要涉及到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配。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而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分割离婚财产协议时,首先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协商的过程中,要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之,离婚财产协议的分割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