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财产保全申请人该如何提供担保?

我打算申请财产保全,但是不太清楚要怎么提供担保。不知道有哪些方式可以用来担保,每种方式具体怎么操作,需要注意些什么。想详细了解一下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方法和相关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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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常见方式如下: 现金担保:是指申请人将一定数额的现金划入法院代管账户或者冻结相应的账户的形式。不过在实践中,较少有申请人采用这种担保形式,因为会占用较多资金。 信用担保:指第三人通过担保书、保函等形式为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目前主要有担保公司信用担保、银行信用担保、企业法人信用担保。由于担保人通常是具有较高偿付能力的金融、保险机构,法院的接受度比较高,但各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甚至会限定可接受的担保人名录 。 实物担保:主要指通过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担保。此类担保形式的担保物通常具有较大价值,而且易于审查、不易灭失,很多法院和申请人都比较乐于接受,但其估价困难,实践中操作相对复杂、困难。 权利担保:是指通过股票、债券等进行担保。不过,此类担保财产的价值浮动性较大,风险不可控,法院基本不会接受这类形式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此外,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相关概念: 财产保全: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法院依申请或职权采取的限制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手段。 现金担保:申请人将现金划入法院代管账户或冻结相应账户作为担保。 信用担保:第三人通过担保书、保函等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 实物担保:用房产、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担保。 权利担保:以股票、债券等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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