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怎样取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


当事人若想取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有多种途径。首先,最常见的就是履行义务。当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这意味着只要你把该还的钱、该做的事都按照法律文书要求完成了,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处理。 其次,如果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也能取消失信身份。这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私下达成了和解方案,并且债务人按照方案全部履行了,这种情况下也符合取消失信的条件,同样依据上述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法院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再者,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也可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也就是债权人,他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审核通过后,会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这是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 另外,还有几种法定情形也可以取消失信:一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二是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三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四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出现这些情况,法院也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除了上述情况外,失信名单本身有期限规定。一般来说,失信人员的有效期是两年,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期限届满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会被撤销。而且,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相关概念: 失信被执行人: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限制。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并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