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是一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通俗来讲,就是看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到了无法挽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通常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对于年幼的孩子,一般会优先考虑母亲的抚养;而对于年龄稍大的孩子,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各种条件,选择最适合孩子成长的一方获得抚养权,并且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会充分听取他们自己的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