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看望闺女该如何见面?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闺女,想经常去看看她,但又不知道以什么样的方式见面才合适,怕处理不好引起不必要的矛盾,也怕影响孩子的情绪,想问问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规定,该怎么去和闺女见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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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简单来说,您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是有权利去看望闺女的。 对于见面的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通常可以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等实际情况,来确定一个合适的见面方式。比如,你们可以约定定期见面,像每周见一次或者每个月见几次;见面的地点也可以灵活选择,可以是孩子居住的地方,也可以是一些公共场所,如公园、游乐场等。 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见面方式,这是最好的情况。但如果双方在探望问题上无法协商一致,产生了争议,那么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原则,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等作出判决。 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孩子的感受和权益。不要因为大人之间的矛盾,给孩子带来心理上的伤害。同时,也要遵守法院的判决和双方的约定,以确保探望权的顺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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