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债务人怎样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赋予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下面将详细阐述先履行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变化致使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体现了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先履行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当先履行债务人发现对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时,要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第一步,要有确切证据。先履行债务人不能仅凭猜测就中止履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例如,通过查询对方的财务报表、了解其涉诉情况等方式获取证据。 第二步,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先履行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目的是让对方了解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原因,并给予对方一定的时间采取措施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以是其他能够有效传达信息的方式。 第三步,视对方的反应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先履行债务人应当恢复履行。因为此时对方已经消除了先履行方的顾虑,先履行方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因为对方的情况表明其很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方继续履行合同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总之,先履行债务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既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因不当行使权利而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