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是怎样确定离婚管辖权的?


涉外离婚管辖权是指在涉及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中,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有权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财产分割等财产权益纠纷,也可参照此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如果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且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国法院也可能受理该离婚案件。 另外,如果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总之,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等多种因素,并依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在遇到具体的涉外离婚案件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