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后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
案子终本执行了,我现在想把申请执行人变更成别人,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我不太清楚终本后变更申请执行人有什么规定和流程,想了解下到底能不能变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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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程序中,“终本”指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通常是在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时采取的一种程序处理方式。 而变更申请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法律规定,将申请执行的主体由原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他主体的行为。 对于终本后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这一问题,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的权利承受人包括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获得执行债权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原申请执行人将其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具体的操作流程上,首先由权利承受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权利承受的事实,比如债权转让协议等。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审查认为符合变更条件,法院会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终本后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人,但变更并不影响原执行程序的效力和状态。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继续在原执行程序中主张权利,要求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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