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数额定型是怎么判的?


诈骗数额定型的判决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诈骗罪在刑法中的基本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诈骗数额,还有其他一些情节也会影响量刑。例如,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这些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加重处罚。 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适当从轻处罚。总之,诈骗数额定型的判决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