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医院要如何举证?


在医疗纠纷中,医院的举证主要围绕其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展开。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医院的举证责任和常见的举证内容。 首先,医院需要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相关的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这就好比盖房子要按照建筑规范来施工一样,医院的治疗也得遵循一定的规则。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就像是医院治疗过程的“记录册”,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医院可以通过提供完整、准确的病历资料,来证明自己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是符合专业标准的。 其次,医院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不是因为医院的治疗造成的。在一些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可能需要通过医疗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医院可以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专家意见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此外,医院还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要把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等情况告诉患者或者其家属,让他们做出知情的选择。《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院可以通过提供告知书、患者或家属的签字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医院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多方面的,主要通过提供病历资料、鉴定报告、告知书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合法、合理,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无关,并且尽到了告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