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如何分责?


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分责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过程。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则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如果都投保了交强险,那么先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例如,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规定赔付。当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如果事故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那么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事故责任比例来进行赔偿。比如,经过交警认定,事故车辆A承担30%的责任,车辆B承担70%的责任,那么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就会按照这个比例来分担剩余的赔偿金额。如果有的车辆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那么该车辆的车主或驾驶人就需要按照责任比例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多辆机动车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各侵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辆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或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或侵权人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进行追偿。总之,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分责需要综合考虑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规定以及事故的责任认定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