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案中投资人会怎么判?


在破产清算案中,对于投资人的判决通常会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也就是股东,一般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比如,张三作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了 100 万,那么当公司破产清算时,他最多就以这 100 万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超出部分他无需用个人其他财产偿还。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然而,如果股东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情况就不同了。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如果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在破产清算时,需要补足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总之,破产清算案中投资人的判决要综合考虑股东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等多种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