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是如何构成的?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解释遗弃罪的构成。 首先是主体要件。遗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这里的扶养义务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从民事法律层面明确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而如果拒绝履行这种义务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可能构成遗弃罪。 其次是主观要件。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比如有的子女为了逃避赡养父母的责任,故意将年老体弱的父母赶出家门,或者对患病的父母置之不理,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是构成遗弃罪的重要因素。 再者是客体要件。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以及其受扶养的权利。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和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重要基础。遗弃行为破坏了这种家庭关系,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包括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致使被害人患病、伤残、死亡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只有当这些要件都满足时,才能认定为遗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