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赔偿款给现金是否可以?
我在福建,和配偶正在办理离婚,涉及到赔偿款的问题。 我想给对方现金,但不确定在法律上是否可行。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给现金有没有什么限制或者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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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离婚赔偿款给现金是可以的,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制赔偿款的支付方式。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离婚赔偿的概念。离婚赔偿,也就是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赔偿款的支付方式,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现金支付是一种常见且直接的方式。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采用现金支付赔偿款是完全合法的。不过,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在支付现金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当以现金方式支付离婚赔偿款时,一定要留下相关的凭证。比如,可以让收款方出具收条,在收条上写明收款的金额、用途(即离婚赔偿款)、收款时间等信息,并由收款方签字确认。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在收条上签字。 另外,如果支付现金的金额较大,建议通过银行取款的方式获取现金,并保留好取款凭证。这样,在需要证明支付事实时,取款凭证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此外,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赔偿款的支付方式,那么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在福建,离婚赔偿款给现金是可行的,但要做好相关的证据留存工作,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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