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怎样拒绝探视权?

我离婚了,孩子判给了我,但对方的探视行为对孩子的成长和生活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不想让对方再探视孩子了,可又不知道在法律上能不能拒绝以及该怎么拒绝,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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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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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如何拒绝探视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保持一定的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享有探视权的,另一方不能随意拒绝。但是,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的。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比如父或母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或者父或母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又或者父或母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暴力行为、虐待行为等。 如果要拒绝对方的探视权,不能自行决定,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探视行为确实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例如,如果是因为对方有暴力行为,可以提供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如果是因为对方有不良恶习,可以提供相关的照片、视频、警方的处罚记录等。 当法院判决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后,一旦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判决恢复其探视权。总之,拒绝探视权必须依法进行,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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