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受理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清算受理费用的承担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等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要了解破产费用这个概念。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为了把整个清算工作做好、让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而产生的必要开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里提到的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其实就包含了破产清算受理费用。 关于承担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正常情况下,破产清算受理费用是由债务人财产来承担的。也就是说,用破产公司现有的财产去支付这笔费用。如果公司的财产足够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那就直接支付受理费用;要是财产不够支付所有的费用,就优先支付破产费用;要是连破产费用都无法全部支付,那就按照一定比例来清偿。如果公司财产连破产费用都支付不起,那么破产程序可能就会终结。 一般来说,股东通常不需要直接承担破产清算受理费用。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只要股东没有出现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就不会额外要求他们拿出钱来支付破产清算受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