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环境罪是怎样判刑的?


危害环境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系列与危害环境相关犯罪的统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规定了多个相关罪名,不同罪名的量刑标准有所不同。 例如,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具体情形,比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等情况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又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也有相应的判断标准,像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数量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会对应不同的情节认定。 再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也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总之,危害环境类犯罪的判刑要根据具体触犯的罪名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确定。





